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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发布时间: 2016-04-18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15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此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养老金缴费比降至20%

 

张义珍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原则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同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了1个百分点,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张义珍说,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预计会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全国大多数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

 

公积金缴存比不超12%

 

陆克华说,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费率降低不影响待遇

 

针对社会关注的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群众的社保待遇,张义珍明确回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张义珍说,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必须要确保的一个前提条件。

 

张义珍说,关于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到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都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总之,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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