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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

发布时间: 2017-04-21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配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房源核验”、“存量房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4个子系统,相关业务运行的信息化数据内网服务器生成。同时,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打造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中介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核验、交易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签约、交易资金监管等互联网申请端口,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外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发布房源租售信息。


(二)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全面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夯实监管的数据基础。


1.生成信息资料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录入,对应生成《中介服务机构手册》,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认证。


2.统计分析数据。开发统计分析模块,对从业人员数量、素质结构、经营业绩可进行归纳统计,为行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对外公示信息。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在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中介服务机构手册》(名录库生成);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6.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备案通过后,进入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对外公示,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


(四)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通过“房源核验”子系统,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开通房屋权属在线查询,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的房源核验自然状况(坐落、房号、面积、用途)及产权状况(查封、抵押、异议登记、权属登记),实时更新产权状况。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平台。经委托的房源应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产生唯一的合同编号。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房源真实、委托真实。


房源核验后统一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布,发布的房源信息中要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与权属登记系统的产权信息实时互通。房源一经法院查封或其它因素限制,要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灰色”进行警示。未验证通过的房源,不能接受委托,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应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进行标识,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是相关联的,属于已促成交易的,房源撤除后应关联至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同一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警示。对于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源,自行撤除。


(六)全面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对于中介促成交易的房源,应通过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网签端口,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合同信息推送至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外网发布的房源信息显示“黄色”状态。存量房网签的交易合同在备案前,可以由双方至房屋交易机构申请撤销。


(七)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设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具体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八)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1.等级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级;59分以下为C级。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2.评定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分细则和程序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奖励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有相应下列情况可以分别予以加分。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的表彰一次得5分;机构加入本地中介行业协会,并履行自律公约的得5分;机构人员在协会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并认真履行协会职责的得5分。


(2)处罚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⑤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规行为,分别予以扣分:①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②不按规定上报房地产经纪统计报表,被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③有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④经纪业务促成交易的,不按规定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查实一起扣5分;⑤诱导、唆使当事人不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或者经经纪业务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办理备案,查实一起扣10分。


刑事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投诉举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3)客户体验:机构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


3.失信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到刑事处罚,或信用综合评价分达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纳入“失信名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综合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情况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从业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

3.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4.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职能,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各项工作。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贯彻落实本辖区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加大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中介服务机构、群众百姓知晓政策制度,积极参与。


(三)以查促管。依托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曝光不良记录,引导市场自律。


(四)部门联动。逐步建立房地产、物价、金融、通信、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互通违法违规查处信息。


(五)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六)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的顺利建设。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