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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泉房交〔2017〕20号)

发布时间: 2017-09-11

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与《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现就我市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交易(也称二手房交易)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或受委托协助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应当使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平台(下称“存量房交易平台”)办理存量房网签。通过存量房交易平台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并加盖中介机构公章,附上存量房转让备案申请书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交易登记综合窗口办理存量房转让手续。

存量房交易平台可以通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qzjsj.gov.cn的“网上办事-在线系统”栏目里的“存量房交易平台”)或者泉房通网站(http://qft168.com/)互联网登录。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到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备案后使用存量房交易平台从事存量房买卖中介业务。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且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可直接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交易登记综合窗口或者八楼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签署《自行成交声明》后,办理存量房网签。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存量房交易平台进行房源核验,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和网上签约信息,并遵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对存在不通过存量房交易平台进行存量房网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网签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18日起执行。


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1日